生产销售假冒品牌腻子粉 两男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36803次 2017-03-31

  日前,茂南区法院对一宗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在茂名市南郊开设无牌无证工厂,生产和销售各种假冒品牌腻子粉的张某和高某,被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7个月。

  90后女子张某是河南省兰考县人,2013年7月份,张某丈夫周某(另案处理)在茂南开发区大发塘村东面开设了一间无牌无证的工厂,生产和销售各种假冒品牌的腻子粉。2014年8月份,张某来到茂名负责管理该生产腻子粉的工厂,2014年2月份,张某未满18岁的小弟张某会(另案处理)来到茂名协助其姐夫、姐姐管理工厂,2014年10月27日,来自贵州省都匀市的高某及其妻子谭某、儿子高某安(两人均另案处理)到上述腻子粉工厂打工。

  2014年12月10日下午,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到茂南开发区大发塘村东面路口查处了上述工厂,现场抓获正在从事腻子粉生经营活动的张某、高某、张某会、高某安、谭某等5人。在工厂现场查获大量生产腻子粉的工具、原料以及腻子粉成品,经清点,原料包括双飞粉、水泥、灰钙等共1100包,纤维素15包以及成品冒牌腻子粉635包,假冒的牌子包括嘉宝莉、长颈鹿、荷花、大自然、红苹果、家家美、佳宝、美王、佳士利、好家园等十六个品牌,成品的腻子粉每包规格是15公斤至20公斤,售价在10至12元不等。经统计高某的生产记录账薄,2014年10月27日至12月10日期间,该厂累计生产销售了假冒嘉宝莉、立邦、多乐士等品牌的腻子粉共计4564包,共价值约45640元。经抽样鉴定,涉案腻子粉均符合JG/T298-2010《建筑室内用腻子》标准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高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销售了假冒的腻子粉共价值约45640元,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二人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

  在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负责管理腻子粉工厂,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在腻子粉工厂打工,明知道张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仍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某、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二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某、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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